b.特殊地域管辖:
(一)经复议改变了(经过复议,改变两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管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对上述“改变”的解释: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变更了原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却维持了定性的,不视为“改变”。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甲地刘某被乙地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15天的处罚改为拘留5天。刘某仍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A.甲地刘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乙地铁路运输法院
C.乙地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D正确。A项不当选,有许多考生可能对此不理解。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原告所在地即A项是当选的。但大家要看仔细了,第18条规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二个概念。仅仅有行政处罚,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并不能构成选择管辖。江必新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运用较广泛,如果都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将会给公安机关的应诉增加极大的不便,加大诉讼成本。”“从实际情况看,由异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因此,对仅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无选择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是不同的!虽然可能二者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预防和制止措施;而行政处罚是惩罚性措施,二者性质不同。打个比方,如最近在本版讨论的“强制戒毒”,这就是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而在治安管理中规定的一个预防措施。对这个措施不服的,是可以选择管辖的;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某些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如流氓行为,这是对轻微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罚,有点类刑罚的性质。
(二)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c.财产权与人身权共诉案件:由被告与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一并审理,此时财产权管辖不受一般规定限制。
3.专门法院、法庭(海事、军事、铁路)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参照民诉。
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BD
[分 析]
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深圳、北京的法院都可以管此案。
至于究竟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则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样就进一步划定了本题正确答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