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1.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
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3项规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2.诉讼
198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该批复中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991年7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犯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结论:
(1)对行政裁决一般不可申请复议,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除外;
(2)对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3)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义务,通过强制执行解决问题。
六、行政处罚(把握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