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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笔记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7日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
3、采购行为: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4、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 
关注法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三、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另有规定的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
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就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1、采购人 
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注意,这里排除了企业单位。
2、采购代理机构 
是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包括两类:
一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性质是非营利法人
二是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性质是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1、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特别注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 
①招标程序的法律适用 
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3、了解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法律适用:适用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①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③合同与中标、成交确认书的关系: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提示:这符合招标的惯例--中标--合同书。请对照招标投标法理解。 
④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是合同附件
⑤采购人向政府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①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②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原理同民事合同,禁止随意变更终止,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1、质疑 
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有权向采购人提出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2、投诉 
①供应商不满质疑答复或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在30日作出处理决定。 
②供应商对有关投诉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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