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可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撤销;2)请求变更;3)请求确认违法;4)请求履行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时间条件:
当事人直接起诉的,3个月;经复议起诉的,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
司法解释:(1)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为2年
(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动产20年,其他5年
(3)因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紧急情况除外。不作为,从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没有制作文书且送达的,相关人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作出即可,此时还无法计算时效,将行政机关处于不利地位。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规定了履行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未规定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3、起诉的程序条件:
(1)必经型: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2)选择型:可以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国税复议注意垂直领导
选择是原则,必经是例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先经过复议。
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CD。
二、受理
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已经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
a.顺延:不可抗力的,从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请延期、法院审查批准。
b.不计入期限内: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且不能委托代理人的。
复议与诉讼的竞合:
a.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先受理原则。
b.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c.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d.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又起诉的:如果原来的案件没有复议前置,则可以起诉,但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审判依据
[重点法条]
第52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例题:
1、王某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作出新的处罚,王某仍然不服,王某可( )。
A.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则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B.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C.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D.必须经再次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AC
[分 析]
参见《行政诉讼法》 第37条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ABCD
例题:
刘立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维持公安局对刘立的原处罚决定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C.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B[分 析]
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变更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给予刘立一个较重的处罚就完事了。
需引起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有些同志据此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罚拿不定主意,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本题中已经说刘立受到公安局处罚,因而就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唯一组织形式
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一是全由审判员组成
2、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交证据
二、庭审程序
1、庭审方式:(1)采取言词审理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书方式结案。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2、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一审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排除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1、 上诉:当事人启动
2、 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
(一)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开庭审理。
3、 审理对象:全面审理。包括一审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4、 审理期限: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对原审遗漏问题的处理:
(一)原审遗漏了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包括被告,第三人。
(二)原审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
(1)请求不合理: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请求合理: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先调解,不成通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2、 审理:原为一审的,由一审法院审理;原为二审的,由二审法院审理;原为一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例题:
1、王某对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诉该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所作的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王某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B.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C.王某有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D.王某有权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CD[分 析]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见《行政诉讼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