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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每年反复出现的考点、重点、难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是新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补充说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际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从往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做的补充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考点。例如,在1998年试卷一的第7题中就涉及到了这个考点。该题目的基本情况是: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在所提供的选项中,考生需要判断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应该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呢?还是应该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补充,显然应该选择前者。在2002年试卷二的第76题中,该考点再次出现。该题目中设计的一个问题是: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二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国家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国家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共同、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撤消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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