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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
维持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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