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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一节 申请与管理
申请复议的条件
符合申请时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复议权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与行政诉讼冲突。在法定期间复议的不诉讼,诉讼的不复议。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注意:口头申请的没有要求申请人签字。】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提出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申请的内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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