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立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代理和变更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复议申请资格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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