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议管辖
复议管辖
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般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主管部门管辖、原处理机关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有三种情况:
1.本级人民政府管辖;2. 上级主管部门管辖;3. 原处理机关管辖。
特别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特别管辖主要是指对特殊限制主体(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委托机构等)所作具体限制行为的复议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他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