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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四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任何其他主体无权提起。
复议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行使。
复议是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相对人可自主处分,复议前置的除外,当诉讼以复议为前提时,放弃复议等于放弃了提起诉讼权。
复议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即由行政机关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既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活动,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证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合法原则
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很关键。
审理复议案件依据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及时原则
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准确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地确定性质。
正确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便民原则
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复议机关应当尽量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一级复议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合法指符合法律;适当指在自由裁量权限内是否滥用裁量权。
不适用调解原则
与民事争议相区别。
独立复议原则
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有四: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时;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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