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公开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内容包括:
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或适用的法律规范;
除法律规定保密外,有关材料应允许相对人了解、查阅或复制。
调查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以了解公众意见或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以供作决定时依据或参考的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指将行政主体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进行分离,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分别行使的制度。
回避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相应行政人员如与所处理或决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的制度。回避的理由包括:
行政人员本身是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是该行政人员的近亲属;
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与该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辩论制度
指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对质,由行政主体在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制度。
听证制度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材料,或进行辩论与对质,并由行政主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严格的程序制度。
告知制度
包括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告知有关事项及说明理由等。
案卷制度
指行政主体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应制作记录、建立案卷。
时效制度
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间限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权利救济制度
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时,法律为其提供获得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机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