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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三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涉及相对人重要权益的行为均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要求如下: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步骤和方式;在没有法定程序时,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应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程序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进行严格审查,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主体必须承担因行政程序违法而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程序公正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和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要求如下:
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中的所有相对人应一视同人,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尽量避免和排除任何可能影响行政决定公正性的因素,如实行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管理行为时,必须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私人(相对人)利益,尽可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程序公开原则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在程序上确保行政相对人有了解并参与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要求如下:
行政主体在作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时,必须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相对人知悉和了解。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除外。
行政主体在作出重要行政决定时要充分保证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过程,如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申辩。质证等。
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公文案卷,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允许当事人查阅或抄录。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救济的各项途径。包括诉讼、复议、赔偿,
效率原则
指行政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应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包括:
程序设置合理;
时效制度合理;
正确适用不同程序
及时排除行政管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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