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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二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二节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概念、方式和类型
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方式:包括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
类型:分为助成性、规制性、调整性三类。
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积极作用:包括弥补作用,规范、强调作用,引导、帮助、促进作用
消极作用:
削弱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甚至削弱行业的自治能力;
行政指导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有时可能违背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公共利益;
行政指导中有时会介入不合理的政治因素;
行政指导的责任往往难以明确。
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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