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范围、概念和特征
范围:包括三种形态
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
特定领域中受行政主体支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
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公法契约。
特征:
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
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种类:
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根据行政关系的范围不同分。
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分。
其他分类――给付与非给付,专业管理合同。
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目标,避免推诿、扯皮,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以使合同争议投诉有门,解决有据。
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
公用征用合同;
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国家订货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
科研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
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
缔结:
原则为适应行政需要,不超越行政权限,内容合法,竞争和公开,书面主义。
方式为招标,邀请发价,直接蹉商、拍卖。
履行:实际履行,自己履行,全面、适当、及时履行。
变更:在合同履行中,行政机关基于裁量权或其他分类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可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单方有权,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协议可以变更。
解除: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单方(行政机关)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