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一般程序的步骤,听证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组织、决定
简易程序的途径和内容:
条件有三: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内容有五: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备案。
一般程序的步骤:
立案;
调查;
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听证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组织、决定
概念:行政法上的听证,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政会。主要适用于3种情况。
特征:
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听证公开进行;(涉及秘密和隐私的除外)
目前只适用于有限的三种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组织:
申请与决定。3日内申请。
听证通知。通知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听证形式。除涉及秘密和隐私外,公开进行。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可补正,要签字。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决定:
听证只是调查取证,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包括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适用范围有两种情况:一是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20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地方对有些项目为50元);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二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出具罚款收据。非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罚款的缴付。一律为2日内上交。
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有三种:
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有困难时。
2.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如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不应当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