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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一章第五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包括以下三种四类情况)
层级管辖、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层级或级别管辖――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同和指定管辖――都有管辖权的为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有:1.行政机关协议;2.按照惯例解决;3.谁先查处谁处罚。当上述规则仍然无法消除相关机关之间的异议,可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无权的将已受理的违法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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