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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一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种) 
警告――亦称申诫法、精神罚、影响声誉罚。特征: 
不是单纯的制裁,以影响违法者的声誉为内容,以令其纠正违法、避免再犯为目的。 
是各种处罚中最轻微的一种,既可对公民适用,也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是要是行为。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送交。 
罚款――典型的财产罚,要是行为。其与罚金不同。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能力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许可证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自由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限制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基于法律的授权进行。 
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限制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包括创制和新设与对已有的具体化两种。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限制处罚。 
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 
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三节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内容及形态 
内容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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