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救济
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 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
法律性质-行政强制行为在一定的情况下,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则
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分为特定调查和一般调查。及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具体案件调查。或任意调查、强制调查、间接强制调查。
特定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一般的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调查。
行政调查的特征如下: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行政调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调查是一种独立行政职权;
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
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则:
进行行政调查时,需出示身份证件,佩戴公务标志;
除个别行政调查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外,一般性质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行政调查的进行应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合理时限;
进入现场调查,应对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以提出意见的机会,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进入公民住所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签发的证件;对公民、法人银行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检查,要有具备一定格式要求的许可证明等。
关于行政调查结果的资料,不得用于非公务的其他目的;
行政调查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