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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九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第三节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特征: 
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内容包括: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行政规费的征收、其他法定征收。 
分类有三种: 
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因违反行政法上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方式:包括征收行为的方式与计算方式。行政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行政征收的计算方法大多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 
程序: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征收按时限方式不同,可分为相对人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 
征税程序步骤: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税。【注意:纳税人确有困难,经批准,可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数额为纳税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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