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五)合同的效力
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