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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1、  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  规则冲突
主要掌握:
(1)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注意以下问题: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根据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
3、  行政法规的备案: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10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见立法法的规定   注意法律保留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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