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
(1) 对象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4)效力作用的对象、时间不同
(5)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1:铁道部2001年发布了一个春运提价的通知,该通知发给铁路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的问题是若针对的人很多时,原来的标准就不够用。
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事情的处理,如作出处罚决定书,抽像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抽象是针对以后的事情,具体是回溯的。
例如,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乙丙作出的,乙丙有权起诉。市政府的行为虽然不是针对乙丙丁作出的,但涉及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直接影响了乙丙丁的权利,乙丙丁有权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丁是相关人,和其行政行为所指的对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2、 抽象行政行为与立法、法律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而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而不属于立法的范畴,除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单行的各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