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节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局(一种是各部委的内部组成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还有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如国家烟草专卖局,不是直属机构,法律上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自己的行政职权)、国务院办事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
i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ii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
iii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由某级政府所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有三种: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所设立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地位: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必须以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名义行使职权。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以下一些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4.国家公务员
法律上有双重身份
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关系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权利义务:
(1)受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职权;
(2)受托者所为的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委托者,责任由所在机关承担。
1.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2.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不能把执行职务的时间拘泥于上班时间,有些行政机关的职务执行只能以事情的发生为准,如消防队、警察)、地点(也和行政职权有关,但亦不是绝对标准)、职责、命令四因素。
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最主要看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的本身是做什么,若行为本身包含着行政职权的运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站在公民的角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在行式上、外观上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特征,也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实践中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有执行职务之表,无执行职务之实,从公民角度,也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例如,工商局干部甲,拎菜蓝子上市场检查,转一圈,菜蓝子满了,从公民角度,应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刑事警察某甲在下班途中遇到有人打架斗殴,某甲前去制止,其中某乙认识某甲,并且与某甲有仇,某乙对某甲漫骂,于是某甲开枪射击。以警察的身份去制止斗殴,不管行为合法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是执行公务。
3.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
a.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c.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
a. 行政处分。
b. 追偿权。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1)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2)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3)以损害赔偿为限。
(4)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5)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