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法制理念(行政法和法理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因此,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掌握它的内容,既缺一不可的五个要件;而且要了解它的逻辑建构,即每个要件在整体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及五个要件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从而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略项: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回答法治建设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
法律在国家出现的遥远古代就已经产生,但法治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建立。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国王或教皇是“替天行道”者,是“天意”或“神意”的人间代表,因而具有无上的权力,而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处于权力的从属地位。这样的社会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从反对封建特权的基点上出发的。所以资产阶级提了“天赋人权”的观念,实质上是取消了“天意”的人间代表,把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归还给了民众。这样的“天赋人权”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实现,所以法权取代了王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就是“法治社会”本质的特征。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对“法治”的地位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的滞后性,权大于法的状况长期存在,至今尚没有彻底改变。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方略写进了宪法。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基本方略的地位,实质是否定法律以外的所有特权,要求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确立了法律无可挑战的尊严。按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治理机制,最终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之所以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因为法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其一,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的意志只有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其二,法治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把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认识上升为法律,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其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社会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将长期存在,要使矛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必须依靠法律进行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项: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地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了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法制建设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若干情况。执法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价值项: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执法活动产生的前提,没有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法”在古汉语中与“常”、“理”通用,指“道理”、“常理”、“天理”;另一方面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通解。拉丁文中“法”兼指“权利”、“正义”、“公平”,欧洲大陆国家的语言中也具有相同的用法,而“法律”则以另一类词来表示。这表示“法”就是公平正义,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形式。
从现实的历史过程来讲,社会产生了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同时产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才需要有法。法的存在必须以“暴力”来维护,然而绝对的暴力却不需要“法”。因此,维护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唯一目的。虽然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上,由于人们、特别是统治阶级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也不相同,但法律做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这一本质从未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生活中不能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不断增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努力维护公平正义,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实现社会和谐。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命项: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对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的关系作出的定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制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法治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法治建设必须为大局服务,为法治而法治的想法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在执法实践中摆正法治建设与大局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深入理解立法宗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科学选择工作重点,都必须把执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背景下,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而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作用。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项: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和有成效地发展,需要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但其中党的领导是具有决定作用的关键。
民主、法治和政党,可以称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专制被取缔之后,必然代之以民主,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法治。但是不可能每个公民都直接参加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需要有一种力量来代表民意。而这种力量不可能是某个人,因为那样将回复到专制。所以代表民意的作用只能由一个由若干职业政治家组成的政党来实现。当今世界上的法治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由政党领导的,政党在法治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着制定和提出法律议案、推动法律贯彻实施、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的作用。这样就形成了民众选择政党、政党领导制定法案、民众选择法律和监督政党这样个政治运行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执政党,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党,只有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
党的领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党的领导保证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保证法律制度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保证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党的领导保证政法队伍执法为民的政治本色。党通过正确的思想理论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政法队伍,同时也领导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行使监督权利,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投身法治社会建设,排除各种干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
这五个方面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并且按照其内在的逻辑构成了一个思想体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怎样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主题,以依法治国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服务大局为职责,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法能力,优化执法环境,通过扎实的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