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一、确认被告-行政主体确认规则
(一)一般确认规则就是权、名、责
(1)权(固有职权和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2)名——一般有权即有名,有名即有权,例外:有名无权、有权无名。
(3)责任(金标准)
(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1、派出机关—公、区、街2、派出机构:税、商、派
二、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处罚实施机关、许可实施机关、复议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一)综合执法机关-一站式办公
(二)被告
1、有名无权、有权无名。
2、越权和无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无权(种类)不做被告,越权(幅度)做被告)
3、追加被告(通知但不追加的,作为第三人)
变更被告(法院通知,原告不同意的驳回起诉)-看诉讼能否进行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谁损害谁被告即行政主体。3种例外:
1、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由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则由撤销机关
2、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损害赔偿作为义务机关
3、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机关
(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司法机关-即公检法监狱)。
林红潮:赔后不赔前,赔前不赔后。(见其讲义)
1、一般规则-后置原则,以最后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例外——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逮捕和公诉不是同一检察院的(由公诉的检察机关而非逮捕的检察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若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视为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
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原告、赔偿请求人)
1、资格的转移-原告、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是转给近亲属)、赔偿请求人是转给继承人
2、原告确认规则——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扩大了范围,不仅是行政相对人
(1)(2)(3)(4)
扩大的趋势:
(5)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以自己的名义)
(6)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7)非国有企业被撤销、注销、合并等(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仍存在(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
(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起诉
3、行政法上的第三人——相当于当事人,都有独立的诉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
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告型的第三人当然提起、原告型第三人也可以提起人
四、第三方(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管辖
1、行政处罚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发现案件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可以先处罚再移送(行政拘留折抵一日、罚款折抵罚金)
2、行政复议的管辖
(1)2条规则
上一级(1个或2个)、垂直1个-海关、金融、国税、外税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
国务院老人家不做复议机关(永远正确,不做被告)、国务院各部门自己复议(自我手术),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2)2点例外
派出机构(如防疫站)以自己的名义,可找(卫生局或卫生局所属的政府)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5种-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共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再移送到复议机关复议--能管就管,不能就转。
行政公署(派出机关)-应该是省政府复议,依该条可以是县政府复议。
3、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和地域管辖-先地域管辖,再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4种(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案件、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不用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港澳台案件-重大修饰涉外,也修饰港澳台)
2)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例外:
a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结果不变,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根据、证据也是改变),也可以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管辖,二选一)
b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管辖问题-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3)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优先)
二、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特定不特定,反复不反复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行政处罚-种类(6种-警、罚、拘留、没收,暂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a行政处罚设定权-特定规范性文件可设定(法律可以设定6种,只有法律可以设定拘留、行政法规除了拘留不能设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行政拘留和暂扣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可设定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章最多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规定罚款限额,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或较大市)-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罚款限额)
b新种类处罚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的设定的行为处罚幅度范围内具体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5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禁品和违法工具、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后者。 200/500.....
3、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与设定权
a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5种
不可设定行政许可-公法其可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找市场不找市长),行业或中介机构可以自我监督,可以自律、能够事后监督的-私法自治、事后监督
b许可的创设
法律可设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国务院可以用决定或别的方式设定临时性的许可(但1年后必须实施许可,必须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许可,地方性法规也可设定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的许可(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但1年后必须实施许可,必须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地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立许可的限制(统一大市场)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司法资格);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如法人条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创设
c行政许可的具体化-规章(所有规章)可以在上位法(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相对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许可。不能创设新的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d行政许可的评价: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评价,目标指向取消行政许可。
E反向规定: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宁少勿多)
三、行政诉讼和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1、不可复议-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人事申诉)、行政调解和对民事纠纷的处理2、可以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利受侵害也可提起行诉(如受教育权)不予受理的: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对象和可反复适用同时满足)、内部行政行为(扩大化)、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国务院的裁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描述性)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劳动监察行为(劳动监察指令书)、公益诉讼
五、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人身权、财产权实际损害-不赔间接损害)-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意思表示)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不赔偿范围——个人行为、自损行为、抽象行为、国家行为
行政的终局裁决行为——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以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刑事赔偿——人身权、财产权实际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14(精、14岁等)、15(特赦、告诉未告诉等)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法院)-错误的强制措施、错误的保全措施、错误的执行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具结悔过、15日以下拘留、训诫)、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不赔(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可以执行回转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自己损害);(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只要有人承担,法院就不赔
六、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确定权义之后)和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拍卖(行政强制执行)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行政强制执行)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划拨等)和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滞纳金)
注意:一条路、两条路。
七、政府采购的方式(行政合同)
(一)公开招标; 一般情况(二)邀请招标;特殊情况下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如特别钢材)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关于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2)a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一部分);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b物证-提供原物,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c视听资料-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d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举证责任-一般被告负举证责任
例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受理不受理都应当给书面凭证)
原告可以提供(举证权利)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仍是被告举证 特别-我主张,你举证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如交通违章的电子眼。
3、举证期限:一般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使用,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收集的证据在法院中不能适用——必须先有证据,再有行政行为
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例外-在二审程序中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4、例外:补充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陈述人申辩)
法院取证
(1)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依职权)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证据的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效力
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合法、不真实)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荣誉权等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证明效力的大小: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3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 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罚和追罚时效 1、一事(持续状态)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追罚时效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并罚的问题: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年龄和智力不相当;(二)证人有利害(三)无因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视听难识别;(五)复制无核对;(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年龄和智力不相当;(二)证人有利害(三)无因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视听难识别;(五)复制无核对;(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罚和追罚时效
1、一事(持续状态)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追罚时效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并罚的问题: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5、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治安处罚只针对个人
6、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7、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8、追罚失效-六个月内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复议诉讼两选一(选择型)既诉讼既复议,谁先受理谁管辖,同时(即同日)受理当事人选择。
2、例外情况
a选择兼终局型—选择复议则是最终裁决
b复议前置型—2种(纳税案件和土地等确权案件)注意:治安管理处罚再不是复议前置
c复议终局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六、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每日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国家上年度(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但是复议机关和赔偿委员会维持原决定的,由原决定作出的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
2、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财产损失-拍卖所得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恢赔”。
5、赔偿请求期限-2年(自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适用时效中止时效)被判刑的自宣告无罪
6、免费-行政复议、许可、国家赔偿(赔偿金还是免税的)、听证
七、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与法律责任
1、被许可人负有义务。如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2、行政许可撤销-违法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行政许可的注销:-技术性手段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行政许可的吊销-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手段
5、责任-对违法的许可申请人(小骗子一年,大骗子3年)
a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