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面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即时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点。具体区别:一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二者均有之。二是从行为过程看,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对最终行为的执行行为。三是从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四是从法律救济途径看,行政强制措施适应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除以上不同外,二者发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以法定义务为前提。目的也不过错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况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有单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