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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1日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对以往事件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只能一次性适用,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行为,其内在功能是将人们的行为规则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具体适用,并直接导致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产生、变更、消灭,其实就是将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具体化。 
    具体行政行为中最重要的有三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三种是行政主体应用最为普遍的,也是对公民生活影响最大的,是我国行政的主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实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行政审批,这是《行政许可法》上的概念,其特征如下:
    1、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许可的,一旦当事人从事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如无证驾驶、违法从事烟草行业等等。这是区别与行政确认,也是行政许可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重要要件。
    这里面的内容很丰富,比如律师证、建筑师证、医师资格证等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最为普遍的行政行为。
    2、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是一种需要经过审查的行政行为;
    5、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6、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者法律地位等法律事实进行认定、鉴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路况或者是行为人是否醉酒等事实的检查等等。其特征表现在(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1、其内容是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法律事实的确认。
    2、未被认可,相对人的地位或者行为属于无效。而如果行政许可未被批准,相对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3、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更。行政确认是对事实的认可,并没有发生或变更现有的法律关系;而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为当事人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日常生活中,他们之间紧密相连,甚至有的时候行政许可中也包含了行政确认,比如发放驾驶执照的行为:一方面确认了申请人的驾驶能力,另一方面对申请人申请驾驶车辆予以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因为行政处罚对公民的权益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也更为严格。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违法行政法规范的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与行政处罚相比,有以下不同:
    1、主体。行政处罚主体是享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是一种外部处罚;行政处分主体是受处分人的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其主体范围要远远大于行政处罚。
    2、对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政法规范的外部人员或者单位,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本系统内部的公务员,并且只能是个人。
    3、种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吊扣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出六种。
    4、救济。行政处罚的救济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分只能向做出处分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申诉。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行政强制最显著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主动采取行政,而其他的行为一般是停留在意思表示的层面上。当相对人不按照行政主体意思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就可以启动强制程序。所谓“敬酒不吃吃罚酒”。
    行政强制的种类比较容易混淆,行政强制分为两种,一是即时性强制,二是执行性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1、即时性强制:指行政主体对可能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状况予以预防或制止而采取的强制行为。其现实意义在于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危害情况。如:对醉酒的驾驶员强制醒酒,对其车辆强制拦截等。
    2、执行性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和这个是一个意思。指行政主体以法强迫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强制行为。其现实意义在于保障法律的尊严和强制性,强迫相对人履行其法律义务。这里又分两种强制形式:
    第一,直接强制。行政主体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现实强制的方法。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等。用个不恰当的比喻“你不干,我直接收拾你”。
    第二,间接强制。不通过直接的方法,而用间接的方式强制行为人履行义务。比喻为“你不干,我想办法让你干”。这里又有两种形式:
    1)代执行,又称代履行,行政主体自己或者雇人代替行为人履行义务,而强制让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方法。简言之“你不干,我干,你拿钱”。
    2)执行罚,又称强制金,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处一定数额的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带有很强的思想强制性。简言之“你不干,加罚,不干,再加罚,看你干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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