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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行政法辅导:行政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9日
  1.概念: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特征:
  第一,单方性。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并没有改变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这个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单方向做出的,它的做出是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单方性的保障。
  第三,无偿性。行政主体的权力可以说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或者义务,它的履行是无偿的,所需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
  2.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中所做的能够改变行政相对***利与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为标准,可以分为拘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违。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如: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行为大部分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其中重点掌握第一种分类。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如:好多人都往人民大学的校园内停车,如果学校的保安给车主开罚单,这种处罚的行政行为不是合法有效的。
  权限合法也是行政主体合法的一个延伸。
  行政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行政主体必须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如果行政主体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忽略了这一步骤,那么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但如果是行政相对人放弃自己的这种权利,这个行政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在行使行政处罚以后一定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没有收到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也是可以拒绝履行这个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与有效不同,合法肯定是有效的,但是有效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4.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易出选择题)
  第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比如违反宪法;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例如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撤销之后自始无效;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第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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