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出现“批准”、“核准”、“登记”等字眼。是不是所有的这些批准、核准、登记都意味着是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解答:并不是所有的批准、核准、登记都是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行政许可。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仅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部门规章、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之前意味着限制或者禁止。如果某特定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自由进行,那就不是行政许可。另外,行政许可是赋予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如果对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那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再次,行政许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最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综上所述,一般认为,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对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审批和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税费减免的审批,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以及备案登记,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名牌产品的认定等能够为生产经营主体带来收益但不影响其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客观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的各类考核评定,采用检验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