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县财政局赵科长,被所在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批准逮捕.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决赵某有期徒刑3年,赵某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决维持原判.赵某对此仍不服,提起再审,后经省高院审理改判赵某无罪.现赵某提出国家赔偿,则赔偿义务机关为: 考试大
A、县检察院
B、县法院
C、市法院
D、省高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