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答疑之省以下垂直机关复议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8日

     [问题]《行政复议实施条例〉24条说对于省以下垂直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向两个机关申请,即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该机关的同级政府。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原来县地级机关复议的修改啊,就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在县,地级也是有两个复议机关?
     [解答]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中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虽然做出了与行政复议法第12条相抵触的规定,但好在其中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这给我们留下了一线生机。目前已有《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都做出了“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考试大收集整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