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在整个行政法制度中最为重要。讲合法要件实际上也就告诉我们与此相对的违法的标准(见表2),另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复议决定的种类与条件、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以及一审维持(确认合法)判决与撤销(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也都要涉及到这个知识点。所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中的“脊梁”、一条红线、一个最主要的脉络线索。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条件(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是:
1、 有相应的事实证据、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动因;
2、 正确适用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顺序、步骤、环节和时限;
4、 未超越职权,符合法定权限;司法考试报名
5、 未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实施出于公心,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可撤销、无效(表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缺一不可) |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一即可) |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一即可) |
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无事实根据和证据 |
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 明显缺乏法律根据 | 适用法律错误 |
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 违反法定程序 | |
不得超越职权 | 超越职权 | |
不得滥用职权 | 滥用职权 | |
要求将从事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表二)
合法 | 违法(之一) | |
证据 | 确凿 | 主要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法规 | 正确 | 错误 |
法定程序 | 符合 | 违反 |
职权 | 依法行使 | 超越 |
滥用 | ||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