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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考行政法专题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3日

  1.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处罚,是以行政行为为载体,相当于让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一事不二罚款”——立法上确立这一原则的考虑有二:一是为了避免行政管辖权的冲突;二是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是结论,结论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有两个结论。所以,一事不二罚。含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机关的第二次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原因是立法上的竞合。

  一事不二罚,只禁止两次罚款,一个主管机关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罚则,也可给予同一种类的几个没收的处罚。所以,有人对此原则概括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是不成立的。

  3.决定处罚的裁量情节(27条):

  (1)不予处罚的情节: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a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项表现的;d其他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人身权的折抵:先行行政拘留的折抵徒刑、拘役;财产权的折抵:先行罚款的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5.追究时效(29条)

  首先、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效为2年。这里的“发现”是指:其一,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即为发现;其二,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

  其次、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第2款)。原则上,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一,“连续状态”属多个行为:(1)当事人基于一个违法故意,(2)违反同一个规定,(3)连续实施数个独立行为。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连续状态”。

  其二,“继续状态”是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如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违法占地等。所以,对于未经批准而建造的不动产,虽建房行为在三年前,何时发现,何时可以处罚!

  最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规定追溯时效的单行法律有两个:一是治安处罚法22条规定的六个月;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86条规定的五年(但税款追缴没有时限,即何时发现,何时可责令补税,只是不能处罚。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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