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解析
本法的题型将以选择题为重点,但也不排除案例分析题的可能。 此外,考试大纲明确指出第四卷的简答分析题中有行政法的部分,应 当加以注意。
本法比较侧重的内容有:
1.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 听证)
4.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相关法条] 本法第 2 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本法第 2 条也给行政许可 的内容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即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 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和特定身份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或基于隶属关系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关事 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 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 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3 条、第 21 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内容,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六类事 项,应当认真理解并加以准确记忆。必须注意只有上述六类事项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事项都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上述六类事项 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为本法中还规定了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 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 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能够解决的。
此外,须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 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有变通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仅限于有关经济事务的 行政许可。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 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 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 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6 条、17 条。
[意思分解] 上述两条规定了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以下几个知识点应当把握: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都有权设 立行政许可。但要注意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权限是不同的,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权限是有先后顺序的;二是设立的范围是 不同的。
2.设立权限的顺序: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注意对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除了增设新的行政许可的权限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对上 位法规定的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 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 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 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设立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是有范围限制的,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限制: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 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 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在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注意是“应当”, 否则即为违法。
[不要混淆]
1.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必须限制在上位法范 围内,因此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也可以作出具体规定,但同样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此外,须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 行政许可的权力。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相关法条]本法第 23 条、第 24 条
[意思分解]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22、23 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些都是属于行政主体的,均可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职权是可以委托的。但这里要把握:
(1)依法委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2)受托人:行政许可委托中的受托人是其他行政机关。
(3)公告程序: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 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受托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名义和责任承担:受委托行政机关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 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禁止再委托: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