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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9日
   考点2行政复议的范围【08/二/45:06/二/41、42】加入收藏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它决定着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因而关系到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深度和广度。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受案标准,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三项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2.违法和不当标准:即指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
    3.合法权益标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比较,行政复议法特别列举规定了许可证管理案件、行政确认案件以及农业承包合同案件这三项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即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的状态,以及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执行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根据需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3.许可证管理案件,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证书,构成行政许可的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即获得许可批准的人取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第二,许可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解除,凡是要经行政机关许可批准的,在法律上都是禁止一般人所从事的,行政机关的许可批准意味着该项事项对获得批准的人来说是禁止的解除。因此,许可的中止、撤销、变更关系到被赋权人的合法权益,被赋权人对其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4.行政确权案件,即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即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即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8.行政许可案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0.行政给付案件,即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这一条款意味着,所有其他未列举但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范围的排除事项 司法考试
    (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惩戒决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辞职、辞退、职务任免等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享有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权力。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行使裁决处理权外,还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即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设为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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