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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13日

考点5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的范围【08/二/44;04/二/49、99;03/二/96】 把司法站点加入收藏夹
  一、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如市规划局和市计委发布全市旧城改造的五年规划)。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理解本项排除性规定时,须注意以下两点: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行为;
  2“明确授权”不应限定为有明确的授权依据,还应包括满足授权的目的,即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例解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2003/2/99,不定项)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及解析]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法条连接 设为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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