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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练习题]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3月30日

    重点法条3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行政赔偿规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配套练习】
    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
    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
    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
    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
    【答案】  BD
    【解析】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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