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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公务员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1日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再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

  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工作环节: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的职责;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考核。考试录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主要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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