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一、法源的涵义
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主要观点有:法存在形式说;法原动力说;法原因说;法制定机关说;法前规范说;法事实说。
此处采法存在形式说,即将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亦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二、国外行政法法源简介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是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
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2、简述美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3、试论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4、试论行政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