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1)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8月16日
导读: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详细讲解考试内容、法条分析,并例出了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行政诉讼法》  考试大论坛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分析] 
  1、法条逻辑 
  《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共七条,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正面列举加反面排除的方式。首先,《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了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列举了四类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案件。《若干解释》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共五条,这五条的逻辑关联在于:首先、第一条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五类不可诉的行政争议,至此,《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解释》共将九类行政争议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次、从第二条到第五条,《若干解释》又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列举的四类不可诉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2、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思路。 
  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排除在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真题解析] 
  (2008-2-4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识记与做题窍门] 
  1、对于很多不可诉行为的考察,司考不仅考点重复,考察方式也一再重复,因此只要通过真题识记这类行为的典型特征,就可做出迅速判断。 
  例如:重复处理行为 
  (2005-2-98)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2004-2-80)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C. 某小区居民联名要求公安机关取缔该小区内的某个舞厅,公安机关以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为由拒绝。之后该小区居民又致函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做出不予处理的书面答复。小区居民对此书面答复不服 
  2、有一些案例出现时,不用再对案情进行分析,其答案永远都是确定的,例如,刑事司法行为,只要题干中写明是公民之间先有经济纠纷,后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为名介入,就应马上确定这并非刑事司法行为,是可诉的。 
  (2006-2-9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的财产转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法律依据 
  答案:BC 
  3、工商局、税务局或是有关经济发展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大多都不会与不可诉行为有关,因此,出现此类行政机关时,无论题干再复杂,基本上答案都是可诉的。 
  (2005-2-98)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推荐: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口诀完整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国家赔偿法》考情分析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