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讲义公务员法:辞职与辞退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10月19日
导读: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 中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1、辞职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 中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不得辞职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辞退的情况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讲义公务员法:申诉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公职履行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法基本原则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