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去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也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但以上单位中的兼职人员、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序列。法官、检察官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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