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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争议结果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0月27日
导读: 行政争议结果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执行制度。 核心考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其 他

  受起管、用裁定、可上诉,

  避罚拘、决定出、复议路。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1)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
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应开庭未开庭的 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
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 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附表一:五指论表

  维持(合法) (违法)撤销(之一)
证据 确凿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错误
法定程序 符合 违反
职 权 依法行使 超越
滥用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附表二:确认判决情形表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表-82)

  诗曰:

  (一)

  复议变更别诉讼,可减轻来可加重。

  复议决定如鸡窝,赔偿附带窝中捉。

  (二)

  复议之中遇赔偿,人身财产各不同。

  复议发现人身损,不提申请不主动;

  依据职权赔财产,不要也给赔意浓。

  (三)

  依据申请审抽象,只能附带规章下。

  三十日内处理完,无权处理转移送。

  只能移送行政口,日照六十立满功。

  附带抽象依职权,任何规范都可研。

  转送对象更宽泛,审查日期无局限。

决定类型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做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确认决定 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责令重做 撤销和确认的后续决定
赔偿决定 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的,复议机关可做共同被告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限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有权机关应在 60 日内处理
附带审查的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区别:

  ①超越职权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超越了不同行政机关间的分工。二是超越了相同行政机关不同层级间的分工。三是超越了职权的地域范围。四是超越了时间的范围。五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②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却违背了法律授予其该项职权的目的。其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当考虑的因素,或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是故意的迟延或不作为;三是不一致的解释或反复无常,前者指行政机关出于故意,在适用法律时作随意的解释,并且常常互相矛盾和抵触,前后不一致;后者指在其他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朝令夕改,已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四是不当授权和委托,即行政机关做出该授权或委托目的不是为了执行行政公务,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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