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练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0月31日
导读: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重点法条6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
  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
  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来源:考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答案】  AB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
  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
  【答案】  BC
  【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而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设为首页
  (3)孙某被遣送回原籍之后,受家人催促赴邻县做工。1个月以后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邻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其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来源:考
  B.邻县人民法院是孙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因此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C.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孙某的起诉以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动员孙某撤诉,如果孙某不同意,可以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D.邻县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孙某的起诉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移送,只能受理该行政案件
  E.邻县人民法院如在受理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可以将该案件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如果D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应与邻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答案】  AE
  【解析】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邻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但可向共同上级报请指定,不一定只能受理。所以D项错误,E项正确。司法考试
  2.刘某在火车站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公安分局处以罚款。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加重了处罚。刘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A.铁路法院
  B.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铁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BC
  【解析】《行诉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所以A项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C为正确选项,同时D项排除。
  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拘留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后王某不服,对罚款和拘留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甲市A区为户籍所在地,乙市A区为被告所在地,乙市B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均有管辖权。故选B.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考试讲义公务员法:申诉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公职履行 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法基本原则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网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1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