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这四条立法目的并不是平行并列的。它们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立法的两种层级目标——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或者称根本目的)。第一项规定的是该法的直接目的,即“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后三项规定的是该法的终极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通过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监督。可见直接目的虽然称为“目的”实则为实现终极目的之手段。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对行政许可法立法根据的规定。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故此,宪法自然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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