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立场】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如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市政府废止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的原则。
【析概念】它要求政府作出相关行为时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说理由一】结合本案,虽然该项目是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但是政府却在之前知法犯法,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故责任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说理由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它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方式,如果必须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按最少损害的比例原则处理,并且给予相应的补偿。结合本案,该政府为了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政府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且这种补偿不应当是象征性的补偿,更不应是模棱两可的“合理”补偿,而是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补偿。
【说理由三】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而在本案中,政府废止行为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诉,违背了正当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再强调】政府的公平正义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按照“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标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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