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无论收取何种费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自立名目,擅自订立征收标准和范围。我国的行政收费,曾一度相当混乱无序。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主要表现在: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从中分利;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把权力商品化;凭借垄断地位,在经营业务中乱收费、乱提价,从中谋利;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同样也存在滥收费的情况,收费养人,养人收费,收费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在动因。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消除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动因,本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这对于治理滥收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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