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一些规定层级审查的法规中,没有对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不利于申请人及时取得许可。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里只规定了进行初审的行政机关报审的程序,但没有对初审的期限,即下级行政机关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作出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对初审期限作出规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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