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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刑诉法全面解读:逮捕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5日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逮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大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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