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为非诉行政执行,一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涉及的法条有《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6~95条等,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本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就多处规定做出了修改,这些必将成为今后司法考试中命题热点,需要加以重视。
1.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其一,对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其二,非诉行政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包括两种:其一,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其二,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
2.申请人: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如: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法规定,只能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处是对《行政诉讼法解释》的修改。
3.申请条件和期限:(1)条件: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注意: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举证责任。(2)期限:义务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注意:此处3个月的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之说。
4.申请前的催告程序:再一次说服教育。
5.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1)级别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管辖来确定,可能是中院甚至高院,不仅仅由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1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2不动产所在地。
6.提交的材料:(1)种类: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2)形式: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7.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及其救济:(1)正常程序:申请→受理(5日内)→审查→裁定执行或者不执行。(2)不受理的救济程序:申请→不受理→申请复议(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15日内)。
8.审查:法院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则转入实质审查。(1)书面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实质审查程序: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听取双方意见→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30日内作出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应当附上理由并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3)特殊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9.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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